(2012)雁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家坡信用社与石全胜、徐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家坡信用社;石全胜;徐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家坡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负责人:吕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武民,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全胜。被告:徐延。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家坡信用社诉被告石全胜、徐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家坡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196.5元。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石 娟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