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曹光富与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第二职业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富,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第二职业中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25号原告曹光富。委托代理人王东海。被告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兴平。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职业中学。法定代表人尚国宏。委托代理人刘复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富与被告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第二职业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77元。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