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魏志军与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军,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魏志军,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住所:南阳市张衡路市房管局北边。本院在受理原告魏志军诉被告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