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507号原告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育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波,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军,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诉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谷氨酰胺、精氨酸、苏氨酸、色氨酸等产品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南充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谷氨酰胺、精氨酸、苏氨酸、色氨酸产品(数量以现场登记确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