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与路寅、贵州嘉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路寅,贵州嘉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58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7号。负责人:侯俊,职务:行长。被告路寅,男,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州嘉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添大道150号A24幢322号。法定代表人:李亿红。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被告路寅、贵州嘉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8元,减半收取43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承担(已预交)。审判长 王先伟审判员 魏民述审判员 熊炯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爽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