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董小英与杨正利、李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英,杨正利,李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756号原告董小英。被告杨正利。被告李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英与被告杨正利、李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英于2012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