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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邱国华、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邱国华,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9号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17590-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周龙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国华,男,成年,住宁波市。被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码:330225726421250)。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462号(3楼)。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国华、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国华、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保全费1510元,合计3565元,由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