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与林元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林元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禹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德军,该公司三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被告:林元红,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林元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党彤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高亚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