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蔡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30元,计43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