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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蔡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30元,计43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