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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一初字第04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传清与郭丽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清,郭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4285号原告:王传清,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圣银,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丽,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清与被告郭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清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杨华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沿河路186号*幢**室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