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洪家牛,杨彩云,洪宇,祝霞,严耀军,范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许哲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XX,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洪家牛。被执行人: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严耀军。被执行人:洪家牛。被执行人:杨彩云。被执行人:洪宇。被执行人:祝霞。被执行人:严耀军。被执行人:范红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洪家牛、杨彩云、洪宇、祝霞、严耀军、范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3000元;被执行人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0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