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慧君。委托代理人:葛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富。委托代理人:高镭。委托代理人:郭健华。上诉人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