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芬。委托代理人:黄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