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磐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文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年磐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鹤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荣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君。原告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 判 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