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杨甸禄、丁春蕾,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X出生,汉族,教师,住胶南市藏南镇XX,身份证号码:X被告:丁XX,女,X出生,汉族,教师,住胶南市藏南镇X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刘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刘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