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光民特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百秀要求宣告李儒凤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百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09号申请人程百秀,女。申请人程百秀要求宣告李儒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儒凤,女,李儒凤系申请人程百秀的儿媳。申请人儿子曾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因病死亡,李儒凤在丈夫曾某某死亡后深受打击,导致精神失常,于2008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20日发出寻找李儒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儒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百秀的儿子曾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因病死亡,于2008年4月份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李儒凤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儒凤为失踪人;指定程百秀为失踪人李儒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秀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