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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2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中专文化,南陵县瑞升广告公司职员,住南陵县。2012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1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9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彭某及朱某(另案处理)离开南陵县籍山镇“天下网吧”时,看见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大远”牌电瓶车车灯仍亮,经彭某提议,两人决意实施盗窃。由彭某将该电瓶车推走并发动,朱某在旁为其“望风”,后该车被朱某藏匿家中。经南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2125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于2012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已从朱某处追回赃车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南价证鉴[2012]33号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彭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