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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杜月娥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镜刑初字第003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月娥,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2011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月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克明、被告人杜月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中旬的一日晚上,被告人杜月娥在本市XXX超市门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贩毒人员彭某(已判决)。2、2012年2月中旬的一日晚上,被告人杜月娥在XXX附近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3、2012年2月21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杜月娥在本市XXX附近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4、2012年2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杜月娥在本市XXX小区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2012年2月23日21时,被告人杜月娥在本市XXX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克、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的混合物(麻姑)约0.3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月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缴收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月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6.8克,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月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月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月娥在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尚未实际流入社会,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月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玲人民陪审员 范 亚人民陪审员 高仇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震附相关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