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王艳波、田庆书、李合芳、王新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王艳波;田庆书;李合芳;王新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460号 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 被执行人王艳波,女,汉族。 被执行人田庆书,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新继,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王艳波、田庆书、李合芳、王新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艳波、田庆书、李合芳、王新继存款22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