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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2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0314号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宏坤,总裁。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锦文,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A1705室。法定代表人李欣励。被告成楚华,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成楚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成楚华价值三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成楚华价值三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正新代理审判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君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