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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十堰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森格工贸有限公司、祝岗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森格工贸有限公司,祝岗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十堰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北路***号(夕照园)。法定代表人李炳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森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祝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祝岗,系十堰市森格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森格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祝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十堰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十堰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