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丛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叶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叶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飞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叶飞承担。审 判 长  刘桂仁审 判 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