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志勇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310号罪犯李志勇,曾用名李佐金,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起于2004年6月23日止于2016年6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月26日送四川省华蓥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广法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8月22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57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