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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惠某某已将到期债权偿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核实,本院准允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