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惠某某已将到期债权偿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核实,本院准允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