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武城县金大饲料有限公司关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民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玲,武城县金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被执行人武城县金大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玉玲与武城县金大饲料有限公司关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民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民终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