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正德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正德,陈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法定代表人:张国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友多,浙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金正德,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正德。被执行人:陈香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正德、陈香兰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正德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15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