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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侯章喜与刘江、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章喜,刘江,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575号申请人:侯章喜,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申请人:刘江,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费县。被申请人: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西南100米。申请人侯章喜与被申请人刘江、临沂市志远货物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江驾驶的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BXX**号重型自卸货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江驾驶的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BXX**号重型自卸货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