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遵民初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于洪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3309号原告王蕾,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石门镇大辛庄村。被告于洪涛,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石门镇石门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诉被告于洪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蕾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