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蓟民初字第7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郑建与张海舰、朱峻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张海舰,朱峻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7083号原告郑建(120225199108162973),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张海舰(120225198310154315),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朱峻岭,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第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蓟县商贸街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诉被告张海舰、朱峻岭及第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