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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郑明平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明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441号罪犯郑明平,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文化程度初识字,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5日作出(1997)德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从199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2004年7月23日、2006年7月28日、2008年9月12日和2010年12月30日分别作出(2002)南中法刑执字第281号、(2004)南中法刑执字第652号、(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076号、(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928号和(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4个月、10个月、1年2个月、1年10个月和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明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明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