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芳与被告丁明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芳,丁明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张文芳。被告:丁明臣。原告张文芳与被告丁明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芳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芳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芳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