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桂卿与朱忠华、任海明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卿,朱忠华,任海明,任海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沈桂卿。委托代理人:方富强。被告:朱忠华。被告:任海明。被告:任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卿诉被告朱忠华、任海明、任海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桂卿以三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朱忠华已退还给被告任海明、任海平买房款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且被告任海明、任海平将在近期内搬迁(腾退)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宫后山弄54号房屋为由,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桂卿撤回对被告朱忠华、任海明、任海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桂卿负担。审判员 石平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