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跃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80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跃进,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高中文化,系宁波北仑天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家住宁波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跃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跃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3���16时左右,被告人马跃进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小港街道渡口路与振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民警又依法及时提取了被告人马跃进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马跃进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6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跃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张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照片及录像,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涉案车辆信息及行驶证,被告人驾驶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跃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跃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跃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