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行审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与李乐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李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审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俞科龙,所长。被执行人李乐才,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2]第3302065120121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李乐才缴纳罚款16000元。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2]第3302065120121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2]第3302065120121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2]第3302065120121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