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