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5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远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316号罪犯刘远华,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4日作出(1996)乐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远华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3日作出(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远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7年9月25日送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1999年10月27日止于2019年10月2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作出(2002)雅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雅刑执字第20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8)雅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雅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3月26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86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远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