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巴法民初字第04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文淑琼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兵、包福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淑琼,包福生,北京市康祺乐商贸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巴法民初字第04373号原告文淑琼,女,汉族。被告包福生,男,汉族。被告北京市康祺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6-5号。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14楼。被告王兵,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5楼。本院在审理文淑琼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兵,包福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淑琼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淑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