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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5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叶纪学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423号罪犯叶纪学,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27日作出(1996)成刑初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纪学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5日作出(1996)川法刑二核字第2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日、2001年6月10日分别作出(1998)川法刑二减字第991号和(2001)川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从2001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2007年3月2日、2009年4月3日和2011年7月6日分别作出(2003)雅刑执字第2077号、(2007)雅刑执字第161号、(2009)雅刑执字第220号和(2011)雅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1年9个月和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纪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纪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纪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