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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异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宗权与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异字第00366号案外人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申请执行人裴宗权,男。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法定代表人李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宗权与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依法终止对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69号4幢2层产权证号为1100110017111-1-2号房产的评估、拍卖活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西安工业资产有限公司称,本院在执行裴宗权与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案外人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自强西路69号4幢2层产权证号为1100110017111-1-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系案外人于2007年10月与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给案外人,故本案的评估、拍卖行为错误,请予终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裴宗权与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西民三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退还申请人裴宗权债务保证金13万元及利息。我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位于西安市自强西路69号4幢2层产权证号为1100110017111-1-2号房产于2011年1月5日查封,并于2012年4月17日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2012年7月3日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本院认为,位于西安市自强西路69号4幢2层产权证号为1100110017111-1-2号房产登记在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名下,未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本院于2011年1月5日查封依法有据,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拍卖合法。案外人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7年10月与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未在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物权,未登记的抵押只能是抵押债权,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其借款权利。我院依法将该房产查封、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