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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高峰、宁波金科磁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高峰,宁波金科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64号原告:周高峰,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曾飞龙,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波金科磁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3447-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飞龙,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9862-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奥力孚商厦702室。法定代表人:吴雪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铭心,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高峰、宁波金科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高峰、宁波金科磁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高峰、宁波金科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高峰和宁波金科磁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沈永力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