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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令春、李正凤要求宣告郑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春,李正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35号申请人孔令春,男。申请人李正凤,女。申请人孔令春、李正凤要求宣告郑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郑芳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孔某某于2008年2月去世,孔某某的妻子郑芳于2008年4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无法联系。其夫妻二人的两个孩子一直由申请人抚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郑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郑芳,女,生于1980年5月19日,汉族,住光山县文殊乡龙塘村孔湾村民组,系申请人的儿媳。郑芳于2008年4月14日外出后未归,家人无法与其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4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郑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郑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郑芳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孔令春、李正凤申请宣告郑芳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成良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