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李芳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芳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1469号原告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6号。注册号610000100163289。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炳龙,男,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龙,男,公司劳资主管。被告李芳玲,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魏根元,男,无业,系原告李芳林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酒店)与被告李芳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丰酒店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二年��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