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文化泡沫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合肥市文化泡沫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明明,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市文化泡沫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文化泡沫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文化泡沫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文化泡沫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其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