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忠与熊礼勇、六安市金安区金峰汽车服务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熊礼勇,六安市金安区金峰汽车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750号原告刘忠,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礼勇,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金峰汽车服务车队(以下简称金峰车队),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企业代码L1519846—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金洋帆大厦2楼。负责人金邢安,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忠与被告熊礼勇、金峰车队、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洪尔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礼勇、金峰车队、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诉称,2011年10月10日15时0分,被告熊礼勇驾驶皖19A07**号变型拖拉机沿六安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寿春路交叉口南侧变更车道时,与原告刘忠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直行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熊礼勇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原告为修复皖N×××××号小型轿车支付维修费3200元。但被告却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经查,皖19A07**号变型拖拉机所有人为被吿金峰车队,该号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熊礼勇、金峰车队立即支付原告车损3200元;2.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原告刘忠向法庭举以下证据以支持诉请:居民身份证、熊礼勇驾驶证、皖19A07**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维修费凭据。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举证未提出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责任认定无异议,表示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辩称:1.本公司认定原告受损机动车损失额为2330元,愿赔偿2330元;2.诉讼费不承担。被告熊礼勇、金峰车队未提出答辩,未举出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15时00分,被告熊礼勇驾驶皖19A07**号变型拖拉机沿六安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寿春路交叉口南侧变更车道时,与原告刘忠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直行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同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第3415018201100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熊礼勇负事故全责。原告刘忠驾驶的皖N×××××号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原告支付维修费3200元。被告熊礼勇驾驶皖19A07**号机动车,以金峰车队为被保险人,向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期间自2011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19日24时止。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认定皖N×××××号机动车损失额为2330元。本院认为,被告熊礼勇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予以确认。原告刘忠驾驶的皖N×××××号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主张赔偿,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为皖19A07**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方,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忠以支付维修费金额主张赔偿,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中心支公司表示以定损金额承担赔偿,双方互不认可,均未申请评估,认定其平均额为损失额,承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忠车损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忠车损{[(3200元+2330元)÷2]-2000元}765元。三、驳回原告刘忠其他诉讼请求。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球拍路分社帐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熊礼勇、六安市金安区金峰汽车服务车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尔贵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