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2)未刑初字第00468号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韩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未刑初字第004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红,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红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韩红与郑某某在网上聊天相识,在聊天过程中,韩红自称是西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并答应为郑某某的儿子帮忙找工作。自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韩红以给郑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需要花钱找关系、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取郑某某钱财共计9万元。2012年2月底,被告人韩红不再与郑某某联系。后郑某某发现被告人韩红并非西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韩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韩红在行骗过程中,用赃款为被害人郑某某购买了两幅字画。归案后,其用赃款购买的一辆二手红旗牌小轿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西安市财政局证明文件、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以能为他人找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退赔了部分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韩红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