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恋恋与陈学伟、陈学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恋恋,陈学伟,陈学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张恋恋。被执行人陈学伟。被执行人陈学绸。申请执行人张恋恋与被执行人陈学伟、陈学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学伟、陈学绸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96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10月19日止,被执行人陈学伟、陈学绸欠申请人张恋恋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家宝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杨卓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