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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立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立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81号原告陕西立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门夏家什字小区**楼******。注册号610000100131549。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彬,男,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巧玲,女,职员。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册号370212018073097-A。法定代表人鹿凡伟,董事长。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1601610000200013559。负责人李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立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立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立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00.5元,其余1700.5元退回原告。(此业务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大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邢大鹏送达时间: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