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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平县杨马庄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李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北大疃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马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