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26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673-2号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文明,总经理。被告河北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16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元,保全费1065元,合计2287元,由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德银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