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8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士珍与李春兰、王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珍,李春兰,王金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898-1号原告刘士珍,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春兰,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金剑,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丽燕 百度搜索“”